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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收费须出示“身份证”

1998-11-12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索研 我有话说
有关部门出台《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》规定

明年收费须出示“身份证”

记者索研

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(记者索研)“拉条绳、立根桩,全凭嘴一张”的各种不规范收费,就要“寿终正寝”了。因为从明年1月1日起,收费单位在收取钞票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《收费许可证》。

这是有关部门新近联合出台的《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的。

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、规范收费行为,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监察部、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出台《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。这一办法明确规定,《收费许可证》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,各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要亮证收费,自觉接受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,领证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、财务独立核算、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;这一凭证由国务院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,并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。

据了解,《收费许可证》有效期为3年。对临时性、一次性收费也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,但必须依照实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限,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,《收费许可证》实行审验制度,对于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,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;对于有涂改、转借许可证行为的收费单位,价格主管部门将暂扣或吊销其收费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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